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当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式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物种多样性造成威胁。

我们应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坚决抵制非法狩猎、经营、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野生动物生态平衡,守护美好家园。


(资料图)

案例一:遛惠比特犬捕野兔,男子被判刑

【案情简介】

男子小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多次使用禁用狩猎的方法狩猎野兔,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查明,小李在H镇骑摩托车、戴着头灯,用惠比特犬抓兔子。小李庭审中称,要是能碰上兔子,就让狗去抓兔子,狗抓到兔子后直接将野兔咬死;要是碰不上,就算是去遛狗。

另查明,房山区H镇为禁猎区,小李多次在未经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猎犬狩猎等禁用狩猎方法猎捕野兔。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行猎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小李的犯罪情节,判决小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京小槌释法

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同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猎捕方法以外,本市同时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本案中,小李在本市狩猎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惠比特犬狩猎等禁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狩猎,违反狩猎法规,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二:在无人管理的树林猎鸟,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张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某树林内(禁猎期、禁猎区)架设粘网(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张某多次猎捕野生鸟类,被查获猎捕的野生鸟类30余只。其中,红胁绣眼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黄眉柳莺等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认定,上述鸟类价值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对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予以没收粘网等。

京小槌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狩猎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案中,暗绿绣眼鸟、黄眉柳莺、黄喉鹀、燕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非法狩猎在二十只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所以,张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许可在禁猎区内捕鸟达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三:护果实私设粘网,利用诱鸟捕麻雀也判刑

【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市的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内,为保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

案发时,杨某捕获一只大斑啄木鸟、三只麻雀、四只黄雀。大斑啄木鸟、麻雀系“三有”动物,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京小槌释法

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即使在自家果园、菜园,使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庄稼、果实等而捕捉鸟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自家果园、菜园架设粘网等工具时,应注意是否为禁猎区、禁猎期,架设时应根据当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自家果园、庄稼遭到野生动物侵害怎么办?根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在发现珍稀野生动物后,理应积极救助,即便珍稀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研究后处置。

在此提示,实施猎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猎捕证。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区园林绿化局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供稿:房山法院

原标题:《借遛狗捕野兔,判刑! | 京小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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