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担保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没有偿还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此时,贷款机构也有权向担保人追回借款。那么,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正常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只有在贷款合同结清后,借贷双方没有债务纠纷后,担保责任才算是正式解除,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担保人是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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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
(4)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一般无效。
(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6)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6个月后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7)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8)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9)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时效抗辩。
(10)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撤销该保证行为。
(12)担保人对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13)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14)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6)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有权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17)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8)债权人明确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相应减免责任。
提示:担保的作用是为了降低借款人为违约风险,也就是说,担保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在替人进行担保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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